1.教务科制定教学工作量的评价标准:教师每学年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至少为240 学时(8学时/周),最多为500学时(18学时/周),以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核定的教学工作量为依据;
2.教务科制定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依据:专家听课意见、学院领导听课意见、部门领导听课意见、学生测评意见、学生座谈会意见、教务办意见(是否违纪、是否有教学事故等);
3.教务科制定教研/科研工作量的评价标准,本院专职教师在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同时,还应至少完成以下2项任务(其中,加“*”的必须完成):
(1)申报或参与教改项目;(2)申报或参与科研项目;(3)申报或参与精品课程、重点课程建设;(4)申报或参与教材建设;(5)*至少发表1篇科研或教改/教研论文;(6)各类科研、教改获奖;(7)指导学生参与各类技能竞赛;
4.教务科制定管理及其他工作量的评价标准,本院专职教师在完成教学工作量、教研/科研工作量的同时,还应至少完成以下2 项任务(其中,加“*”的必须完成):
(1)负责或参加申报新专业的相关工作;(2)负责或参加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的相关工作;(3)开设专业技术讲座或开设新课;(4)开设公共选修课;(5)担任班主任或专业辅导员;(6)*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实践训练(SIT)活动;
(7)开发、管理、引进非学历教育的培训项目;(8)推荐学生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