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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科技创新拓展训练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编辑:伍贤洪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2 11:00:24 浏览量: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科技创新拓展训练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南职院字〔2016148号关于成立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科技创新拓展训练中心的通知”精神,为建设好学生科技创新拓展训练中心,开展好相关活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学生科技创新拓展训练中心

第一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立项采用项目申报制。所申报项目以个人或项目活动小组为单位,经学校学生科技创新拓展训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请学校学生科技创新拓展训练中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二条  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立项应充分体现“鼓励创新、注重应用、面向市场”的原则。项目分为理、工、农科类和经、管类两大类。

第三条  根据申报项目的归属,理、工、农科类的创新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1000-5000元;经、管科类的创新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1000-3000元。

第四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经费仅用于购买与开展项目有关的物品,不得用于其它用途;项目结题并通过评审后,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上交中心;项目经费经指导教师、项目参加者签字后,由中心核准,凭发票报销结帐。

第五条  项目进行中经费超出审批金额的,可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视项目质量及进度决定是否追加经费及追加经费额度;项目经检查不符合进度要求的,中心有权终止该项目,并停拨该项经费。

第六条  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指导教师主要由校内副教授以上职称(含副教授)人员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担任。指导教师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申报和制订工作计划日程表;

2.指导和协助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指导解决实际技术问题;

3.为项目小组开展正常的科研活动联系场地,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4.管理项目经费,负责项目的预算和结算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的教学实习基地和开放性实验室,应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申请者为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十条  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年只可申报一个项目,或参与两个项目。

第十一条  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好的申请者及小组其他成员,经中心审批,可继续申请其他年度的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的申请者及小组其他成员,不得申请其他年度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交《******大学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项目申请应注明经费来源和申请数额,由指导教师全额资助或由企事业单位委托并资助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2.各二级学院团委组织专业教师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并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于每年430日、1030之前报至中心。

3.跨学院、跨学科申请项目,需经相关学院团委组织专业教师共同提出推荐意见后,由第一申请者向所在学院申报。

4.中心每年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分上、下学期各评审一次,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校公布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逾期未完成的项目自然停止。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和奖励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完成后,需提供结题报告(一式三份),一般包括项目研究内容与方法、查阅资料情况,研导教师签字同意,并报中心审批后,正式结题。

第十五条  中心对年度正式结题的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推荐优秀的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成果参加各类全国、全省大学生科技活动竞赛,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

第二章  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不定期举行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机械设计创新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学科竞赛。并推荐组队参加全国、全区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举行的各种学科竞赛,承办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相关学科竞赛规程、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学校举行的各类学科竞赛所需必要的材料费、必要的奖品、评委费以及推荐组队参加全国、全省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所需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由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基金支付。

第三章  科技创新奖励学分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奖励学分认定管理

凡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科技活动、创作比赛、学科竞赛、发表论文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成果的在校大学生,均可申请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奖励学分。奖励学分的计算、认定程序、认定要求、用途与记载等相关内容参照《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奖励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在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在结题后或参加各种科技竞赛结果出来后一周内,由中心对指导教师工作量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认定,计入指导教师的年度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对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或科技竞赛获奖项目由报科技处按学校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记入指导教师业绩档案。对获得省部级奖以上的指导教师,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所有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或科技竞赛获奖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科技创新拓展训练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